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某的客车和钟某的摩托车均购买了保险,且在保险期内,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二手车公司的经济损失,超出部分由张某和钟某自行承担。二手车公司主张的车辆贬损损失9930元(总价值19430元与损失费9500元之间的差值)不属于应予赔偿的项目,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